| (二)變更或取消 |
| 1. |
旅客應按規定於「保證金作業」天數前開立票券。除「保證金作業」之訂房、及行程、飯 店另有特殊規定外,未開立票券前之變更或取消,不收取任何費用。 |
| 2. |
旅客於開立票券後欲變更或取消時,原開立票券應辦理退費,再依自行需要購買。退費收費標準如下: |
| |
| 變更或取消時間 |
每人收費標準(新台幣/元) |
| 啟程日
五個工作天前
(不含啟程日當天) |
手續費 $1200 + 特殊費用及加購項目費用 (均按各行程售價表規定) + 屬保
證金作業之訂房保證金、及訂房回覆旅遊券開立後取消之住宿費 |
| 啟程日
五個工作天內
(不含啟程日當天) |
手續費 $1200 + 特殊費用及加購項目費用 (均按各行程售價表規定) + 各飯
店一夜住宿費、含訂房回覆飯店一夜額外加價金額 (特殊飯店或特旺季視情
況有可能須收取停留夜數全部住宿費用) |
| 啟程日
當天未成行者
(非工作日取消隔
天,及週六取消
隔週一出發者,
視同啟程日當天
未成行) |
手續費 $1200 + 各飯店一夜住宿費 (間斷住宿即視為不同飯店、特殊飯店或特 旺季視情況有可能須收取停留夜數全部住宿費用) + 特殊費用及加購項目費用 (均按各行程售價表規定) + 促銷優惠加贈好禮屬預約項目之取消罰金 + 各航 點當地接機交通費用:(表列金額為二人(含)以上成行時每人單價,一人成行 者需收取二倍金額)
|
| $500 |
札幌/名古屋/海口(定點行程)、琉球(市區)、檳城、胡志明市、廈門 |
| $600 |
關島、峇里島 |
| $800 |
新加坡、吉隆坡 |
| $1000 |
大阪/福岡/宮崎/曼谷(定點行程)、廈門(主題行程)、琉球(海濱)、河內、
上海、寧波、南京、北京、杭州、成都、青島、重慶、無錫、鹽城、
溫州 |
| $1500 |
三亞/東京(定點行程)、宮崎/大阪(主題行程)、新加坡尊爵精緻遊、長
沙、鄭州、西安、瀋陽、大連、武漢、南昌、帛琉 |
| $2000 |
福岡(主題行程)、曼谷/關島尊爵精緻遊 |
| $2500 |
東京/名古屋/札幌/ 曼谷(主題行程)、香港/上海尊爵精緻遊、羅馬、
紐約 |
| $3000 |
北京尊爵精緻遊、夏威夷、溫哥華、奧克蘭 |
| $3500 |
寧波(主題行程)、洛杉磯、舊金山、雪梨 |
| $4000 |
法蘭克福(定點行程)、北京/西安(主題行程)、維也納、布拉格 |
| $5000 |
海口/三亞(主題行程)、布里斯本 |
| $6000 |
長沙/青島/成都/重慶/南昌(主題行程)、夏威夷尊爵精緻遊 |
| |
|
| 註1: |
當各航點行程或促銷優惠案未包含當地接機服務或交通票券時,則不需收取接機交通費用 |
| 註2: |
凡2012年4月以後推出任一新航點,其服務收費標準將另行公告 |
|
|
| 3. |
| 說明: |
| 1. |
上表收取之飯店住宿費按各飯店續住價格辦理,若飯店回覆有特殊附加費用將一併收取。 |
| 2. |
開立票券後變更日期、訂房、產品內容、參加人數、或換人,均須辦理退費並重新開立票
券。如同一旅客仍將參加本旅遊同航點行程,並出示已開立新票券時,免收該名旅客辦理
原票券退款之手續費。 |
| 3. |
旺季期間,飯店或有要求「更改或取消訂房必須沒收全額住宿費」之情事,此時應以訂房
確認時之通告為準。 |
| 4. |
旅客要求辦理變更訂位或訂房,若無法確認時,則旅客應按原訂妥之行程出發,或按上表
規定辦理退票。 |
| 5. |
本旅遊之機票與旅遊券不可分割使用,不得轉讓。如欲辦理退費時,機票與旅遊券需同時
提出辦理,不得個別辦理退費。一旦旅客出發後,凡任何未使用之票券或服務項目皆不得
退費。 |
| 6. |
辦理票券退費,應於票券上記載之出發日起三個月內向原經銷旅行社申辦,逾期不得要求
退費。 |
| 7. |
辦理退費原經銷旅行社得視情況另外收取手續費,旅客應事先詢問詳細費用以保障自身權益。 |
|
|
| (三)機票 |
| |
1.機票效期一律不得延期。
2.台北高雄間接駁航段限搭乘中華航空班機。
3.
部份航點甲地出發可由乙地返回,惟不含中段機票及乙地之交通/住宿/餐食/票券/行程等服務。 |
| (四)飯店住宿 |
| |
| 1. |
一般住房報到(Check-In)時間約為下午3:00;而退房(Check-Out)時間為11:00或12:00前。任何須提前住房或延後退房,請旅客於住宿報到時逕與飯店櫃檯聯絡辦理。 |
| 2. |
旅客須自行辦理住房(Check-In)及退房(Check-Out)手續。 |
| 3. |
旅客若未依原機票開立航班出發或未依原訂日期入住飯店時,需主動通知華航或地面代理,如未通知華航或地面代理者,本公司得逕行取消其精緻旅遊之所有訂房,相關退費應依前述四、作業規定第(二)項辦理,惟旅客不得要求任何其他補償。 |
| 4. |
住宿飯店之星級均以當地官方資料為準,若無官方飯店評鑑資料,概以本公司依同一地區之「相對」星級判別標示。 |
| 5. |
住宿飯店之客房均為一般標準房間,旅客如有個別特殊要求,例如飲食偏好、禁煙與否、房間的位置、樓層、景觀等,請旅客於進住飯店時提出要求。另飯店有時因維修而關閉部份設施或調整基本服務將可能造成旅客不便,恕無法逐一於事先通知。 |
| 6. |
飯店提供之加床係按一般標準雙人房增加一活動摺疊床、沙發床或固定床,故有可能會造使用說明Notice成房間擁擠。若旅客於入住臨時取消已訂妥之加床,視為旅客自願放棄加床服務且不得要
求退費及任何補償。 |
| 7. |
依旅遊慣例住宿飯店辦理住房手續時,可能會要求旅客刷卡或提供現金作為館內其他消費之押金,請旅客配合辦理。若退房結帳有超收不符等情事發生,請立即逕向飯店櫃檯反映。 |
| 8. |
住宿日本地區之飯店,兒童滿6歲需佔床;其他地區飯店之相關規定請參考售價表。 |
| 9. |
飯店住宿若無特殊規定時,單人房每房只允許一名成人住宿、雙人房每房最多允許一名成人(或兒童)加床及一名兒童不佔床住宿、三人房每房最多允許一名兒童不佔床住宿 (例外:澳洲消保法規定當地每房至多三名旅客住宿/包含嬰兒)。 |
| 10. |
美國地區三人房以二張大床方式提供,不另提供加床。 |
| 11. |
除續住外,本旅遊中各行程之「主行程」飯店必須連續住宿,不接受間斷住宿。當主行程屬多點行程,各點不同飯店間可允許斷開住宿,但同一點同飯店必須連續住宿。 |
| 12. |
精緻旅遊各簽約旅館均為華航精選並有一定品質。惟旅館之環境與設備因旅館之價位及等級有所差異,旅館的服務良莠又因旅客個人的感受與要求而有不同。旅客可於選購前上網查詢相關資訊,充分了解後再行訂購。住宿期間若有任何需求及建議,請逕向該旅館反應俾利立即改進,華航恕難對旅館之設施與服務負相關責任 |
|
| (五)接機服務 |
| |
| 1. |
係指旅客依電子旅遊券所載記,抵達目的地「當日」,由機場至飯店之交通服務。惟抵達班機日期與飯店報到日期不同時,視為旅客自願放棄接機服務(包含特殊航點於接機後立即進行之市區觀光),且不得要求退費及任何補償。 |
| 2. |
本旅遊旅客搭乘之班機機位經確認後,旅客如於啟程前二天內更改去程班次,恕無法
提供接機服務(包含特殊航點於接機後立即進行之市區觀光),且不得要求退費及補償 |
| 3. |
本旅遊手冊中印有機場的接機圖,接機人員將持「精緻旅遊接機牌」等候旅客。為維護自身及其他旅客之權益,請旅客於班機抵達後儘速前往指定地點與接機人員會合。
若遇突發狀況,無法立即出關,請儘速逕行與當地地面代理電話聯繫。接機等候時間
長程線以班機抵達機場後2小時為限 (澳洲以90分鐘為限)、區域線以班機抵達機場後90分鐘為限 (新加坡以60分鐘為限)。 |
|
| (六)送機服務 |
| |
| 1. |
係指旅客依電子旅遊券所載記飯店退房(Check-Out)當日,由飯店至機場之交通服務;若旅客之回台班機日期與飯店退房(Check-Out)日期不同時,將視為旅客自願放棄送機
服務,且不得要求退費及任何補償。 |
| 2. |
請依照約定之送機時間及地點與送機人員會面,若因旅客自行變動,將視為旅客自願放棄送機服務,且不得要求退費及任何補償 |
|
| (七)保險 |
| |
| 1. |
本旅遊已投保旅遊責任保險,但建議旅客依需要自行辦理旅行平安保險,以保障自身權益。 |
| 2. |
本旅遊已投保旅遊責任保險,包括搭乘本公司班機及地面旅遊期間(以本旅遊票券中所載記飯店住宿期間為準),每一旅客(依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 - 未滿15歲未成年人除外)意外身故及殘廢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及意外傷害醫療最高賠償限額新台幣貳拾萬元(保險條件及範圍以保險契約條款為準),但前述保險不涵蓋旅客於本旅遊行程外自行安排之一切活動。 |
|